吉林大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服务之中,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1.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毕业生党员就业单位明确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市内转接30天,省内转接60天,省外转接90天。
二、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1.受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的委托,学校党委组织部(使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介绍信)可代办在全国范围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间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2.学校党委组织部(使用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介绍信)可直接办理与吉林省高校工委所属的高校间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院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院级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工作时,要按规定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查验交接党员档案并核对党员党费交纳情况,党费已交到月份应为党员交纳党费的实际交至月份,一般应为开具介绍信的当月;如党员党费交纳日期与开具介绍信日期相隔3个月以上的,需到原党支部补交党费后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要向党员讲清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重要性、原则、程序及注意事项,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院级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时,要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和党员档案材料,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党组织;对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坚决不予接收,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对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要在其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3.院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现党员失联时,务必及时查找,杜绝产生“失联党员”;要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和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要建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基本情况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登记制度,定期对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接收情况进行梳理,跟踪掌握党员组织关系落地情况,坚决杜绝产生“口袋党员”。
4.院级党组织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5.院级党组织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相关材料,要分年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长期留存;每年年底,要按编号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代办转接的介绍信上报党委组织部存档。
6.院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同志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坚持“五不准”原则,即:不准越权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不准超期积压党员组织关系,不准丢失或遗漏党员组织关系,不准私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不准私自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避免工作失误。
四、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
1.党员变动学习或工作单位后,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新单位党组织。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学校将暂缓办理离校等手续,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党员经教育仍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学校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党员要按规定提供准确的转接党组织信息,自己办理和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需要委托其他党员办理的,须向转出的院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并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情况报告给原所在院级党组织。
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2.来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须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入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党员须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证方可参加组织生活。没有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学校党组织内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因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等原因,需要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填写《吉林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申请表》,经原所在院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五、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程序
1.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先与所去单位党组织联系,确认符合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的介绍信转接党组织名称,然后到原所在院级党组织核对登记相关转接信息,领取介绍信并妥善保管,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抬头所开列党组织换取介绍信后,再到所去具体单位的党组织报到,加入相应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
2.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来校学习、工作时,必须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由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开具介绍信,介绍信抬头应填写“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吉林省高校工委所属高校党员来校学习、工作时,可直接由各高校党委开具介绍信,介绍信抬头应填写“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转入党员报到时要将介绍信交所去院级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3.党员在校内各院级党组织之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由原所在院级党组织直接开具本院级党组织盖章的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院级党组织;党员在所属的院级党组织内部跨党支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不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院级党组织将党员组织关系变更信息统一录入到指定的党务管理信息系统。
4.党员办理临时组织关系,首先由院级党组织开具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到党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其原单位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结束时,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在党员证明信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党员本人交回所在院级党组织存档。
5.院级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时,应先审验党员提供的转接信息、转接凭证和党员档案材料,再通过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系统录入转接信息,经党委组织员审核后,由各院级党组织党务秘书通过学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系统打印介绍信,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变更信息录入到指定的党务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
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丢失,党员本人要立即向转出前所在院级党组织写书面报告,院级党组织应对丢失情况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对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如确系党员本人不慎丢失且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介绍信开出时间算起),党员本人需填写《吉林大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补办申请表》,按规定补齐欠缴党费,经院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予以补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时间超过6个月的,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
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如过期未落实并过期时间未超过6个月(从介绍信开出时间算起),党员本人要向转出前所在院级党组织写书面检讨,院级党组织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收回过期作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党员本人需填写《吉林大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补办申请表》,按规定补齐欠缴党费,经院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重新补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过期超过6个月的,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毕业生党员改派
已到原派遣单位报到并办理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由原派遣单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新单位。未到原派遣单位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的,党员本人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向转出前所在院级党组织报告并交回原介绍信,院级党组织对有关情况和新报到证进行审查,党员本人填写《吉林大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补办申请表》,按规定补齐欠缴党费,经院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予以办理介绍信更改手续。介绍信开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依据按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原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党员组织关;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院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对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党员,院级党组织要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加强教育、管理,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按时通知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与交纳党费,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对其中的预备党员,院级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杜绝不及时办理转正手续等问题的发生。
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变动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要按照实际工资收入及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要按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超过预备期一年且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党员转正手续。找到转接单位或保留期限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后,对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连续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党员出国(境)
教职工党员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党员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按规定交纳党费。院级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院级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经党组织充分了解和研究讨论,可以按规定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是预备党员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恢复预备期手续。逾期不归的出国(境)党员,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其党员组织关系及党籍问题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包括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报院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七、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2.学校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在院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中,把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基本指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1.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校党组字〔2010〕119号)同时废止。今后如上级下发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