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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2017-12-07 点击数: 来源:

 

校党发2017〕9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医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经2017年2月2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7年2月26日


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

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校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和改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努力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强化学校院级单位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级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组织体系、严格党员管理、严肃组织生活、激活党支部主体作用;大力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不断培厚良好校园政治生态土壤;强化组织育人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第二章 院级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根据院级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为学校二级党组织,统称院级党组织。同时,根据院级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基层纪委。

(一)学校院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按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二)院级党组织根据党员队伍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委员。党的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13名。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9名。党员不足50人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名。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工青妇工作等。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名。

第五条 大力加强院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好、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注重选拔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党员干部和教师担任院级党组织书记。

推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一肩挑的,可配备1名专职常务副书记

第六条 院级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七条 院级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七)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优秀人选的推荐、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人员的奖惩等;

(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院级党组织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基层党委会”)形式,讨论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过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本单位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基层党委会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按学校党委要求,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提出建议;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八)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需要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或基层党委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政联席会或基层党委会。

(一)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组成成员为本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委会组成人员为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和基层党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院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商定。基层党委会由院级党组织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基层党委会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基层党委会。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不得以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决定或其他形式替代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党政联席会和基层党委会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五)要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院级单位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外,都应向党员公开。院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鼓励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

第十一条 院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以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责。 

(一)院级单位要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

(二)院级党组织及其书记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院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也必须支持和配合院级党组织及其书记按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工作。

(四)由院级党组织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召开的办公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同时参加。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院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要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统一确定,或由本单位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报学校党委同意。

(二)一般每年召开1次,时间安排在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学校党委同意。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

(三)民主生活会由院级党组织书记主持。院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领导干部可列席会议,可以发言,也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院级党组织应提前10日将召开会议方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审批。围绕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撰写提纲、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等环节组织召开好民主生活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应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分别报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向本单位党员群众通报会议召开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每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院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强化院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院级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负起“一岗双责”,共同抓好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建设

第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党员队伍规模较大的院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结合实际设置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数量不宜过多,党员人数不宜过少。党总支和党支部的设立和调整,由院级党组织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党小组的设立和调整由党支部研究决定,报院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五条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须经院级党组织批准,按期换届选举,不得延期,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人数构成和委员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基层党支部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师生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院级党组织应重点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特别是研究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院级党组织应根据党员工作学习生活和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优化下列党支部设置。

(一)教师党支部设置。在坚持按院级单位内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教师党支部的基础上,可根据教师党员工作学习生活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实现党支部设置以行政组织为依托和以学术组织为依托并重。

(二)学生党支部设置。在坚持按年级、专业或班级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可根据学生党员工作学习及生活需要,探索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进学生公寓、进社区、进社团组织,探索依托导师带领科研团队建立研究生党支部,与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有机对接。

(三)离退休党支部的设置。在按规定成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离退休党员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注重加强与离退休党员联系与服务,可采取由在职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四)流动党员党支部的建立。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统一管理和联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

(五)临时党支部的建立。因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原因离开学校,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且工作学习及生活相对固定或集中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

第十七条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重要形式。必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激发党支部工作活力,抓好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落实。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传达学习与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文件、指示与决定等;

(三)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任务的情况;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处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组织“三会一课”;

(六)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报告支部工作,讨论支部工作计划,研究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等;

(七)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党员开展联系服务师生、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学习交流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事迹; 

(八)分析师生思想情绪,反映师生意见要求等等。

第十八条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党支部须严格执行“七项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是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党支部党员大会(简称“党支部大会”或“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和党小组会。

(二)党日制度。是党的组织活动的专门时间,具有很强的严肃性,一般时间相对固定。

(三)党课制度。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重要机制,是提高党员素质的基本途径。

(四)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定期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和自身建设情况,一般每年一次。

(五)组织生活会制度。是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每年至少1次。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采取定期汇报、随时汇报,口头汇报、书面汇报等形式,就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和完成党组织分配任务的情况,近期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师生意见、呼声、情绪和建议,个人、家庭发生的重要问题等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应对党员汇报思想情况如实记录,定期分析和研究。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党支部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活动。可与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一般每年1次。

第十九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落到实处。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一)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教职工党支部大会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学生党支部大会应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党员党支部和临时党支部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学习生活需要及时召开。

(二)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支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三)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党小组会应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小组组长主持。

(四)定期上好党课。每学期至少组织党员听1次党课。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全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大力提倡党员领导干部主动为党员讲党课。

第二十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围绕集中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的方法步骤,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召开支部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召开支委会,结合评议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

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不搞末位淘汰。参加年度民主生活会的,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党员,但不评定等次。评议结果一般不宜公开,但须报院级党组织备案。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须对落实“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实施纪实管理,由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如实做好记录,次年春季学期交院级党组织验收并存档,存档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作,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或优秀大学生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或本科生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进总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书记离岗一年以内时,由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工作。党支部书记离岗一年以上时,由院级党组织选派、指定或重新选举党支部书记,随时保证党支部有负责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院级党组织对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

(一)学校党校每年至少组织1期基层党务工作者(党支部书记、党务秘书、组织员)培训班,对换届选举后新任党支部书记及时进行上岗培训,每3年实现对全校基层党务工作者轮训的全覆盖。

(二)学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学生党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专题培训。

(三)院级党组织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党务秘书和组织员的专门培训。

第四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摆在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位置,纳入党组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管好带好党员队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大力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突出经常性教育特点,贯彻落实好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融入日常党内政治生活之中,抓在经常性工作落实之中,真正把党支部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坚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定政治定力,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爱党护党为党。

(一)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坚持院级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主动撰写理论学习体会。普通党员要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并抓好个人自学。

(三)学校党校和院级党组织要采取集中教育、脱产培训、自主选学、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四)院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考勤制度,对党员学习情况及时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以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为标准,把从严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队伍建设各个环节,引导党员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 

一)全校干部党员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带头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让干部党员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二)全校教师党员要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带头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让教师党员成为教书育人楷模。

(三)全校学生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带头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好学生,让学生党员成为青年成长榜样。

第三十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端正师生入党动机,严把党员入口关。要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素质上的全面性、标准上的严肃性,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

(一)重视在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对优秀人才要安排专人联系,重点培养,条件成熟时及时吸收入党。

(二)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拟接收的预备党员)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须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无记名投票方式)。支部大会决议须由党支部书记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备案,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须经基层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

(五)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未经党校集中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六)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七)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按照“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把好政治关”的要求,及时做好留学归国人员和引进海外人才中的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对直接参加组织生活、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恢复党籍、重新入党、恢复预备期和党龄计算、补交党费等具体情况,应严格按中央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每名党员应自觉按月、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支部按规定时间将党费上缴给院级党组织,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院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要按规定使用各类收缴党费专用票据,固定专人负责登记与保管,做到准确完整,长期留存。收缴党费工作须由固定的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人员变动时,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一)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须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毕业生党员离校时,按规定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支部书记要督促其按有效期时限落实组织关系,并于1个月内将介绍信回执寄回所在院级党组织,由院级党组织负责登记与确认,统一于次年年初将上年度剩余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收集的回执交到党委组织部,重新领取新编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出国(境)学习,且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对预备党员,依据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流动党员实施动态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院级党组织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注重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稳妥慎重处置。

第三十六条 按照坚持党员标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和密切联系查找、注重教育帮助、严格日常管理、稳妥慎重处置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对重新取得联系党员和失联党员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不断改进党员教育方式方法,各级党组织要广泛建立党建微信群,建立“微讲坛”、开设“微课堂”、讲好“微党课”、编播“微视频”,以党员师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好党组织生活与活动。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党员和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开展经常性工作调研,针对问题撰写调研报告。

(二)基层联系点制度。校领导要把落实党建工作体现在联系单位或分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之中,履行好“一岗双责”。提倡院级单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建立联系党支部制度,支持、指导和帮助所联系党支部抓好党建工作。

(三)接待师生来访制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热心接待师生来访,随时接受师生约访。要特别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干部师生谈心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采取集中谈、个别谈、定期谈和随时谈等形式,经常与师生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每年要与本支部每名党员至少谈心谈话2次。

(五)征集师生意见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设立意见箱、开通电子信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或建议。

(六)实行党员承诺践诺制度。

1.提倡校部机关机构和院级单位党员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佩戴党员徽章和胸牌,亮出党员身份,接受师生监督。

2.学校教务、学生、招生就业、财务、后勤和学校办事大厅等单位,应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师生满意窗口”等活动。

3.院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要组织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党建带团建、师生结对共建等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各类社会志愿服务、爱心救助、扶贫攻坚等活动。

(七)坚持各级党代会代表直接联系师生制度。各级党代会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师生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考察和建言献策活动,定期接待党员、师生,收集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机制。

(一)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学校每2-3年组织1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表彰,院级党组织应同步进行,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评选表彰。按规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学校组织开展党课、基层党组织活动项目、党建案例评比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项,三年一个周期。

(二)健全党内关怀机制。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谈心交心,对生病住院、思想波动、遇到重大生活困难、长期外出返校的相关党员要面对面谈话。对无故不交纳党费或不过组织生活的相关党员要单独重点谈话,进行教育引导。

(三)坚持定期走访慰问制度。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学校党委至少按1000/人的标准下拨专项党费,用于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建国前入党老党员,院级党组织可适当再给予补贴。

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对相关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代表进行重点慰问。院级党组织书记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相关党员进行逐人走访慰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力保障。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

(一)院级党组织要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担任党务秘书和组织员。党员队伍规模较大的院级党组织可适当增加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员队伍规模较小的院级党组织中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可适当兼做其他工作。工作确实需要的,可返聘离退休党员中的老干部担任兼职组织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行领导职务和职员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推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三)教工党支部书记在本单位内部一般享受同级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补贴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一条 完善工作规范,提供制度保障。学校继续完善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增强推动落实力度。院级党组织要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执行好党章党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基层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的议事规则,以及落实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的具体办法,实现思想建党、组织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院级党组织制定完善的有关规章制度须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党日制度,提供时间保障。院级党组织每月确定半天时间为党日活动时间,要保持时间相对固定。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处理党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大资金支持,提供经费保障。学校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校内经营性单位要按此标准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下拨到院级党组织,由书记负责统一管理,要专款专用、科学使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院级党组织每年3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按照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党费使用与管理工作。院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50%,由学校上缴上级党组织;30%由学校返还院级党组织(离退休党委返还比例增加10%);20%由学校统一使用。在学校统一使用的党费中,按医学部各院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5%的比例划归医学部党工委使用。学校利用统一管理使用的党费,对党员队伍规模较小的院级党组织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固定场所,提供阵地保障。加强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建设,各院级党组织可利用本单位的会议室、图书资料室、道德讲堂等公用场所,建立党员活动室,设立“党员活动室”标识,内部做到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上墙、制度上墙,配备电视机、计算机等设备和报刊、图书等资料,为党员经常性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开展检查考核,提供监督保障。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基层党建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底对院级党组织年度党建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在此基础上,学校对院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抓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考核。院级党组织要对各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每年底对党支部书记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考核。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一般应按照征求意见建议、撰写述职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述职、点评和测评,确定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的方法步骤进行。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失职失责情形的,按规定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吉林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