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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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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7-07 点击数: 来源: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㈠ 学校成立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工作小组和选拔推荐专家委员会。

    1.学校选拔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选拔推荐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选拔推荐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学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各中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

    ㈡ 中层单位成立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组长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原则上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推荐;未被学术委员会覆盖的中层单位可视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推荐。

    二、选拔推荐范围及条件

    ㈠选拔推荐范围

    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在推荐选拔范围(省第十一、十二批突贡专家除外)。

    ㈡选拔条件

    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绩成果以近四年(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或是“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

  2.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是“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或是“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的前6位获奖者、两项二等奖中的前6位获奖者、三项三等奖中的前3位获奖者。

  3.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成果显著,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的;或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获奖者。 

  4.学术学科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的(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5.参与完成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引进消化等研究任务,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的;或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者、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7.医术精湛高超,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享有盛誉的;或在较大范围内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的。

  8.长期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农业成果转化、农业技术引进、创新、推广和服务等方面,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是“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获得者。

  9.在信息、金融、财会、经贸、法律、公共管理等领域,参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并取得突出业绩、做出特殊贡献的。

  10.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显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1.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培养出打破世界纪录、取得国际级竞赛前三名、全国运动会第一名或多年保持全国纪录运动队(员)的著名教练员。

    12.省内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农村农业生产经营等行业中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乡土人才等其他在专业技术岗位中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同行业盛誉的人员。

    三、选拔推荐名额

    我校选拔推荐名额共40人,其中45周岁以下人选(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推荐名额不少于15人。

    各中层单位可向学校推荐 1-2 人,推荐2人的需有序上报。推荐工作应与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并注意45周岁以下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推荐。

    四、选拔推荐工作程序

    ㈠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要求填写、上报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中层单位。

    ㈡中层单位审核。

    由中层单位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要真实、完整、规范。

    ㈢中层单位推荐。

    1.各中层单位专家评审组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评议;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组评议结果和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

    2.各中层单位对确定的拟推荐人选的工作业绩等材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中层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和本单位推荐情况统一上报学校选拔推荐工作小组办公室。

    ㈣学校评审。

    1.对各中层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表格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2.学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建议名单。

    ㈤学校确定推荐人选。

    ㈥结果公示。

    对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㈦组织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材料上报。

    五、报送材料及相关要求

    ㈠《申报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推荐一览表》(附件1)

    1.各中层单位统一填写《申报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推荐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申报2人的请排序。

    2.《一览表》中“出生年月”请按“2010-09”格式填写;“申报类别”请按“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药卫生、农林水利、经济管理、文学艺术”填写。

    3.《一览表》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一式1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文件名:单位+一览表)。

    ㈡《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申报材料》(附件2)

    1.申报人按照《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电子版,其中近几年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须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被引用和评价情况。

    2.《申报材料》“职称证”一项统一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出具证明。

    3.申报人按照《申报材料》电子版打印生成纸版申报材料册(A4纸),胶印封装一式1册;《申报材料》不得超过30页(可双面打印),每页需加盖审核人名章,材料册封皮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子版(文件名:单位+申报材料)。

    ㈢《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表》

    1.申报人下载安装“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附件3),按照软件的要求填写《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表》(以下简称《评选表》)。

    2.《评选表》中“申报类别”请按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药卫生、农林水利、经济管理、文学艺术填写;“突贡事迹阐要”按近四年以来的成绩逐条精简列举;其他各栏请按软件提示填写。《评选表》中所填写的科研任务、论著、发明专利、所获各种奖励等业绩成果均应在《申报材料》中标注清楚,无佐证材料的业绩不要填写。

    3.申报人通过“个人信息采集工具”打印《评选表》(A4纸双面打印)1份,将盖有公章的《评选表》原件扫描(彩色扫描,分辨率150DPI)生成清晰的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名:姓名+评选表),供学校公示使用。

    4.申报人上报《评选表》原件1份,复印件35份,同时上报《评选表》PDF电子版以及“个人信息采集工具”生成的RPU数据文件(文件名:姓名+数据文件)。

    ㈣申报人请将35份《评选表》复印件和其他全部上报材料分别装在两个档案袋中。档案袋封皮上应清楚标明申报人的姓名、工作证号、所在单位和申报类别,装《评选表》复印件的档案袋须明确注明“评选表”字样。

    六、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4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4:00前将本单位推荐人选材料报送至学校选拔推荐工作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七、相关要求

    ㈠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进行推荐,确保推荐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㈡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的获奖、论文和项目等成果材料要严格审查,认真核对原件,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推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学校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心校区行政楼821室 )。

    联系电话:85166483

    联 系 人:王宁   孙祺   黎宏宇

    电子邮箱:jsutf8@laowang1.net

    附件:1. 申报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推荐一览表

          2. 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评选申报材料

          3. “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