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提交部门:人事处 提交时间:2009-12-16 15:16:48 字号:大 中 小
校发[2009]395号
校内各单位:
我校教职工参加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教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1.根据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以身份证为准,学校在教职工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职工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出生时间)与人事档案记载不符。为了不影响参保工作进程,学校已按个人身份证信息审核并填写门诊专用病历和制作医保卡。但在此过程中仍有个别职工因使用了未备案的身份证信息,影响了个人参保。
2.根据国家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个人身份证信息与人事档案信息不符的,在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时,均以人事档案为准,身份证信息不能作为人事管理的依据。
3.为了保证参保数据的准确,不影响个人参保就医和报销,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个人报送的身份证信息,人事处整理了一份姓名(或出生时间)与人事档案记载不符的人员名单(领取医保卡时一并提供),各单位务必通知本人,请本人尽快与人事处人事科联系。
二、个人缴费、个人帐户、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
1.我校在职和退休教职工参加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单位缴费由学校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划转,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从参保人员工资中按月代收代缴。
(1)基本医疗保险: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按2009年9月份国家规定和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即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津补贴三项总和的2%计算个人缴费数额,从2010年1月份起,由学校从参保教职工每月工资中代收代缴。学校缴费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7%;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均不缴费。学校按比例缴费,其中在职教职工为上述缴费基数的3.5%(含0.4%在职育龄女教职工生育险);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3.5%,缴费基数为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退休后按国家政策增加的生活费的总和。
(3)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在职和退休教职工每人每年50元,每年1月份由学校一次性代收代缴。
(4)参保人员中的二级保健对象,即正厅级、副厅级、正高职和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由学校按年标准给予医疗补贴,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
(5)按学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手续,2010年1月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比照在职人员享受医保政策和相应待遇,其个人的2%缴费由学校支付。
2.离休人员参加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统筹,不需要个人缴费;学校按离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离休后享受的待遇级别和规定的标准,每年的1月份进行年度缴费。具体标准已通过一封信的形式通知到离休人员本人。
3.个人帐户构成和划入比例。在职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员为个人的2%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2.7%、公务员医疗补助的0.3%,是保健对象的另划入保健对象标准的25%。在职46周岁以上人员为个人的2%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3.2%、公务员医疗补助的0.8%,是保健对象的另划入保健对象标准的35%。退休人员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3.5%、公务员医疗补助的1%、是保健对象的划入保健对象标准的45%。离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及离休后的待遇级别,将年缴费按12个月平均后每月初划入个人帐户一次。
4.学校设立医疗保险启动基金,标准为每人300元,随学校医保启动时一次性注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5.医保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简称,卡内存储个人参保身份信息,每卡一号,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时与门诊专用病历同时出示,只限本人使用(如何使用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请详细阅读该病历扉页的“就医须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费用在每月初按比例划入并存储到医保卡中,在医保系统终端刷卡结账时兑现待遇。
三、相关医疗业务的办理
1.启用医保卡后,部分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会遇到医疗方面的一些特殊情况,为使医保工作正常运行,由医务处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特殊疾病门诊:包括7种病,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退(离)休后在长春市以外地区居住,或由参保单位指派到异地派驻机构工作,异地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医保关系仍保留在本地的参保教职工。
(3)转诊、转院治疗:参保教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经具有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无法明确诊断疾病或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申请向外地转诊、转院。
(4)急诊就医:参保教职工因突发急症来不及赴定点医疗机构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离)休人员临时外出,因突发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法定探亲假探亲期间,因突发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况。
(5)生育保险:包括女职工本地生育的妊娠登记、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异地就医申请、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生育登记、生育护理和生育围产期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2.参保教职工对可能要发生的上述情况,在医保卡启用前后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以免影响正常的就医用药。详情请咨询学校医务处。其中,申请异地居住就医的教职工,需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见附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后方能享受医保相关待遇和报销相应费用。2010年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相关材料请报送学校医务处,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 。
四、参保信息变更和月报制度
1.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教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首批加入医保。另外,由于医保卡制作和信息匹配等方面的问题,发放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后,还会有部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需要修改或变更。请所在单位收集汇总上述情况后到人事处保险科查询并登记。
2.在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发放工作结束后,凡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或参保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能及时提供相关的身份认定材料的人员,请于2009年12月30日前,按照医保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具体请参考人事处于2008年4月17日在校内通知中发布的《关于开展教职工医疗保险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oa.laowang1.net/show.asp?s=1&id=122872),由所在中层单位统一报送到人事处保险科。
3.为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方便广大教职工及时就医用药,学校实行医保工作的二级管理和医保信息月报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医保信息员兼代办员)于每月25日之前及时将本单位参保人员相关的医疗业务登记和申请、人员参保和变更(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新增、调转、在职转退休、死亡退保)等相关表格、信息及证件材料分类报送到医务处和人事处,经确认后汇总并统一到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
五、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的过渡
1.2010年1月1日,原享受公费医疗尚未参保的教职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对于跨年度发生的就医用药和相应的费用,根据是否已经参保,分别按照医保政策或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区医院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1.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学校申请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我校前卫校区医院(含二部)、南岭校区医院、朝阳校区医院、朝阳东校区医院、南湖校区医院、和平校区门诊部和中日联谊医院二部(原新民校区医院,已先期确定为吉林省医保定点医院)总共8家医院(门诊),确定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及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我校离休人员门诊定点医院(门诊)。
2.各校区医院已经按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定点医院的规范和要求,由学校投入经费配备了服务器、结算终端等硬件设备,购置了省医保软件系统;进行了医保财务结算系统及网络的连接和调试;按吉林省医保药品目录进行对照和采购;规范了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完成了网络系统、软件操作和医疗保险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具备了按定点医院标准为参保教职工服务的条件,2010年1月1日之前可以正式开通并运行。
七、医保政策、待遇及相关信息
为使参保教职工了解医保政策和各项待遇,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相关信息和个人帐户情况,下载相关表格,及时处理医疗保险业务办理及就医用药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参保教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服务,人事处搜集并汇总了相关资料,将在校园网校内办公页面开通医保专题网站,即时发布医保工作动态,方便广大教职工浏览使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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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doc
转发范围:校内各单位